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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貸 | david | 元月 22, 2009,16:16
任何一種的借貸方式,銀行本方的目的為,是將( 錢 )借出,賺取( 利息 )
但是有少數銀行,會與企業集團合作,信用貸款方案,銀行以先結清固定金額支付給企業公司
企業公司則請業務專員,找尋【消費者】購買其商品,並請【消費者】,
簽下【分期付款】支付繳費單,銀行並以先結清【固定金額】支付給企業公司領取,
當**企業公司倒閉後,銀行又以 當時立下的契約為憑據,
結合【法院控告】方式,強制【消費者】,硬性支付此筆金額,
並須另外加付【法院控告】費用,銀行此行為目的..有何差別呢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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