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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貸 | david | 元月 08, 2009,15:06
問:我的姑姑跟姨丈在二十三年前向爺爺借了六十萬元後離婚,因沒借據姨丈不認帳,姑姑表示會還,但沒下文。我父親十五年前向姑姑借三十九萬元也沒借條,雖未還錢但多年來幫她買的東西超過三十九萬元。去年因姑姑以兒子最近要結婚為由,突向我爸追討,請問我們可用沒借條為由拒絕還款嗎?我爸是否也可幫爺爺向他追討六十萬元欠款?
答:無論是家人或朋友,只要向債務人要求還錢時,借據只是證明雙方有借貸契約的證據之一,即使雙方當初借貸時沒立下借據,仍有其他證據可證明,包括當時在場目睹的證人,或轉匯金錢帳戶,甚至開立支票等票據,都可作為借貸契約存在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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