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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貸 | david | 元月 10, 2009,17:04
行政院公平會昨天做出裁罰,新光人壽、大眾銀行、高雄銀行、永豐銀行、國寶人壽與美國運通銀行等6家金融保險機構,因借貸契約內容對民眾不公平,各處以100萬到120萬元罰款。公平會說,業者若不改善將再予以處罰,直到其修正契約內容為止。
在此之前,國華人壽、友聯產險、南山人壽與華泰銀行,玉山銀行、台北富邦銀行、日盛銀行、幸福人壽、中國人壽、興農人壽、大都會人壽、國泰世華銀行、新竹商銀、匯豐銀行、富邦人壽、陽信商銀、板信銀行、台新銀行、遠東銀行、台灣新光銀行、台灣人壽、三商美邦人壽、華僑商銀、港商東亞銀行等24家,也先後被公平會裁罰100萬到150萬元罰款。
公平會說,相較於金融保險機構,借款民眾在協商過程中屬於弱勢,若金融保險機構在借貸契約內容中有不當約定,也就不利貸款戶的利益。例如,不按期付息者、攤還不足額時
,金融保險機構就視為全部到期而要求償還,完全未對借貸做事先通知或催告;又如,契約書中約定「因其他原因而隨時加速債務到期」等,都對借貸民眾極不公平。